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一、发表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软件公之于众。
二、开发者身份权。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可以按协议收取费用。
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许可他人行使软件使用权的部分或者全部,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许可权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
五、转让权。著作权人向他人转让软件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
以上权利除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外,其他权利均受保护期限制,期限届满后,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著作权的保护期为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的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届期前,著作权人可申请续展,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